新快報訊 9 月 16 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廣州市消防救援支隊聯合印發了關于廣州市住房租賃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提出,出租房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于 5 平方米。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不得出租住人
通知指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于 5 平方米(不含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但承租人與同住人之間具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及醫療護理等特殊情況的除外。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 10 間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間內床位數總計達到十五張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在出租管理范圍內設置專責服務人員、建立相應的管理服務制度,及時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落實安全管理職責,設置視頻監控、確保消防設備設施和安全通道正常使用,并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服務及安全管理職責。
允許改造為租房,改造后可執行民水、民電、民氣價格
通知提出,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不含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按有關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改建后的租賃住房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可以按居民標準執行。租賃住房涉及新建、改建、擴建的應按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備案。
住房租賃企業按相關規定改造租賃住房的,不得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影響房屋安全。按規范設置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此外,新建宿舍型租賃住房應執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及相關標準;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應執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或《旅館建筑設計規范》及相關標準。租賃住房應當符合消防、燃氣、結構、治安、環保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并具備給排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據悉,通知是為了規范廣州房屋租賃行為,保障承租人健康安全居住,有效期 5 年,時租房、日租房、民宿、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實施機構的人才公寓不適用。
采寫:新快報記者 王彤
審發:陳志龍 編輯:曾貴真 校對:楚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