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
銀行員工將第三人陳某的收款二維碼,貼錯在蘇某店鋪收款處,蘇某稱自己損失 10.5 萬元,隨后將陳某和某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貨款損失。
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應賠償蘇某 3 萬元,蘇某不服遂上訴至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淮陽區法院一審認為,蘇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損失的 10.5 萬流入到陳某賬戶中。
法院根據庭審查明情況,結合其提交的另外兩間商鋪收款二維碼收款情況,考慮到本案蘇某對損失的發生,亦存在一定的過錯等綜合因素,將某銀行賠償的損失酌定為 3 萬元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