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5 日,據新京報消息,北京鐵路警方破獲一起拐騙兒童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是一家民營醫院婦產科主任,其在為一名女子違規做了引產手術后,發現引產男嬰還有生命體征,于是便將男嬰私自藏匿,準備送往老家。
經查李某為貴州省某民營醫院聘為婦產科主任。2022 年 5 月 17 日在給一名女子違規做引產手術時,女子產下一名有生命體征的男嬰。因李某兒子兒媳無法生育,其在沒有告知產婦引產的是活體嬰兒的情況下,私自將男嬰帶到宿舍喂養。
引產胎兒需院方統一處理
" 按照規定,引產的胎兒及胎盤組織需要統一交由醫院做相應處理,有問題的胎兒需要尸檢證實。" 北京婦產醫院產科副主任醫師伍紹文告訴健康時報記者,針對引產下來胎兒存活怎么辦的問題,因為涉及倫理、法律等相關問題,醫生沒有權力處理引產存活的胎兒。
伍紹文表示," 臨床上,如果引產出來的胎兒有生命體征,我們首先會請兒科協助判斷,再一起跟家屬交代病情,看家屬對孩子的態度,臨床中也會出現有家屬后悔,引產后要求搶救胎兒的情況。"
" 引產需要滿足幾個條件,首先是有醫學指征或者患者本人或家屬家庭原因要求引產;其次,引產前需簽署相關知情同意書,醫生會告知相關風險;最后,術前化驗結果必須正常方可入院,醫生會根據病人的情況選取恰當的方法。" 伍紹文介紹,引產前,胎兒是否存活可以通過超聲或者多普勒聽胎心確定,但并沒有相關規定胎兒在引產前是否有生命體征,也沒有相關規定這一情況在引產前需要告知患者或家屬。
屬特殊案件,法律和道德層面均不合適
" 這是一起非常特殊的案件。" 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展曙光對健康時報記者說,檢方認定的罪名是拐騙兒童罪。該罪名有限定條件: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然而在該案件中,李某喂養的是一名引產男嬰。嚴格來講,這名男嬰并無法定意義上的監護人,這也是這起案件可能引發爭議之處。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展曙光說,從保護生命的角度講,李某發現引產男嬰還有生命體征后沒有將其遺棄,而是精心照顧,保護了一條小生命。但在未告知任何人的情況下將男嬰帶走并私自喂養,無論是法律層面還是道德層面,都是不合適的。
在展曙光看來,遇到這種情況,應告知嬰兒母親相關情況,就嬰兒處置問題征詢對方意見。若有意向收養嬰兒,可向有關部門征詢相關政策規定,合法辦理收養手續。至于該案件的處置,展曙光稱,鑒于該案件的特殊性,具體處理可能也會權衡考量。
據了解,目前,李某因涉嫌拐騙兒童罪經北京鐵路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北京鐵路公安處執行逮捕,被拐嬰兒已送福利院。